法官说法(29期)| 父亲出借的钱,儿子能收回吗?
导读
中国有句古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父亲和儿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父亲的债务,儿子未必承担,那么父亲的债权,儿子能否收回呢?
基本案情
杨某从朋友龚某处借了5万元,后龚某患重病,要求杨某立即还款,情急之下,杨某向龚某的儿子龚小某出具欠条,载明“杨某借到龚小某5万元”。后龚某去世,龚小某拿着欠条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5万元。
杨某辩称,该款项是从龚某处借得,不应向龚小某偿还,且在出具欠条后,曾以现金形式向龚某支付过欠款,支付的金额已记不清楚。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能在龚某病危之时及时偿还借款,后双方经商议,约定由杨某向龚小某履行债务,龚某将自己债权转让给龚小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因龚某去世,杨某所述的以现金形式清偿欠款的具体金额已无法查清,杨某是否应向龚小某足额清偿债务遂成为争议的焦点。
审判团队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杨某向龚小某出具欠条之时,受让人龚小某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债权人,应视为龚某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杨某在出具欠条后应向龚小某履行义务。
审理中,龚小某认可杨某在出具欠条后向龚某支付部分款项,但具体金额不明。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支付龚小某1.6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九龙坡法院姜婷法官提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建议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并详细备注款项性质等信息,一旦发生争议,便于固定证据,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破产(速裁)庭 王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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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